第92章 法理与情理(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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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仔细研读卷宗后,作出了旗帜鲜明的判决意见,其核心论据如下:

正名分,明纲常:司马光首先驳斥了“婚姻无效”的说法。他强调,只要婚约已成,夫妇名分已定,阿云杀夫,便是以卑犯尊,触犯了“夫为妻纲”的人伦大义,是十恶不赦的“恶逆”之罪。

在此前提下,婚姻是否“违律”已不重要,重要的是维护尊卑等级这一根本秩序。

严惩谋杀,以儆效尤:司马光坚决认定阿云行为属于“谋杀”。

他认为,阿云持刀预谋夜袭,心思缜密,手段狠辣,绝不能因韦大未死而轻纵。如果因后果不严重或事出有因就宽恕谋杀,将导致礼法废弛,民风刁悍,后果不堪设想。

自首不赦:对于自首情节,司马光认为,“谋杀”属于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的重罪,自首只能用于减免一些非暴力的财产类犯罪或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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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阿云这种主观恶性极深的罪行,自首不足以抵罪。否则,将变相鼓励“先杀人,再自首”的侥幸心理。

因此,司马光力主判处阿云死刑。

一石激起千层浪本质是司马光这份力求“铁案如山”的判决意见一出,原本局限于司法领域的争议,瞬间演变成一场席卷士林的思想风暴。

他过于强调礼法纲常、忽视具体情由的强硬态度,反而激起了许多人的反感和质疑。

来自地方的声音:最先提出不同意见的,正是登州知州许遵。他作为一审官员,更了解案件细节和当地民情。他上奏抗辩,认为司马光“拘泥律文,不察情理”。

他强调阿云是“违律为婚”的受害者,其杀人动机有可悯之处,且自首应予减刑,力主免死。他的观点代表了许多地方亲民官注重案情的务实态度。

太学生的清议:汴京太学内,年轻学子们更是议论纷纷。以程颐、苏轼门下的一些太学生为代表,他们虽也尊崇礼法,但认为“法不外乎人情”。

他们撰写策论,公开质疑:“若女子因被强嫁便可杀夫而无重罪,岂非助长戾气?

然,若完全不考虑其被迫之苦、自首之诚,一味强调纲常,则法律岂非成了不教而诛的冰冷刀锯?司法者当衡情酌理,岂能唯礼是从?”

朝中的暗流:即便在保守派内部,也非铁板一块。一些官员虽不赞同朝廷的激进改革,但对司马光这种将礼法推向极致的做法也有所保留。

他们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惩恶扬善”,也应包含“教化”与“宽恕”。阿云案若判死,恐失民心,亦有损朝廷仁厚之名。

只是碍于司马光的声望和皇帝的安排,他们暂未公开表态,但私下交谈,多认为司马光“过苛”。

这场争论,表面是为一桩刑事案,实则是“法理”与“礼教”、“法律条文”与“司法裁量”、“绝对秩序”与“个案公正” 之间的深层冲突。

司马光将“礼”置于无可辩驳的最高位,而他的反对者们,则试图在法律框架内,为“人情”、“事理”和“权变”争取一席之地。

李宪将这场沸沸扬扬的争议,原原本本地禀报给了赵顼,包括司马光的判决意见、登州知州许遵的抗辩、以及太学生中的各种议论。

赵顼听完,久久沉默。他靠在御椅上,目光深邃地望着殿外沉闷的天空。

河北的灾情、西夏的威胁、财政的窘迫、漕运的艰难……这些现实压力已经让他喘不过气。如今,一桩远在山东的命案,竟也能在朝野掀起如此大的波澜。

他心中了然:司马君实,还是那个司马君实。 他执着于心中的“道统”和“秩序”,并将其视为治国平天下的不二法门。

让他去审案,他便用审案来匡正风俗,丝毫不顾及现实的复杂性。这种固执,这种将理念置于一切之上的纯粹,令人敬佩,也令人头疼。

“朕知道了。”赵顼最终只是淡淡地说了一句,挥了挥手,让李宪退下。

他没有立即表态。但他心里明白,阿云案,已不仅仅是一桩案子。它像一面镜子,照出了这个帝国思想层面的深刻裂痕。

如何处理这件事,需要极大的政治智慧。或许,可以借此机会,看看朝中还有哪些不同的声音,看看除了司马光的“古道”之外,是否还有更贴合现实、更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思”。

他将这份奏报单独放在了一边。案头的另一边,是河北请求加大赈灾力度的奏章,和西北要求增拨筑城款项的急报。

天下的事,真是艰难啊。赵顼轻轻叹了口气。既要解决黎民百姓的吃饭问题,又要平衡这士大夫心中的道理之争。

为君之难,莫过于此。而阿云案的最终裁决,将是他下一次“衡情酌理”的试炼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