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章 舆论风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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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元年七月中,河北的旱情在持续月余的全力赈济下,如同被勉强按住伤口的猛兽,虽未致命反扑,但那低沉的喘息声依旧时刻敲击着汴京君臣的神经。

赵顼每日批阅的奏章,十之七八仍与灾情、边备相关,他的心力几乎被榨干。

他本以为,之前皇城司禀报的那桩登州“阿云案”,不过是士林间一场寻常的律法辩论,如同往滚油里滴入一滴水,虽会溅起些油花,但终会平息。他甚至隐隐觉得,在巨大的天灾面前,这种“务虚”的争论,或许能暂时转移朝野部分注意力,未必全是坏事。

然而,他低估了这桩案件背后所牵扯的纲常伦理与律法原则的深刻矛盾,更低估了司马光以其道德权威将案件推向极端后,所引发的反弹力量。

几日之内,情况急转直下。

首先发难的是登州知州许遵。这位一手审理此案的地方官,在得知司马光力主死刑的判决意见后,愤而上书,奏章直送中书门下,副本竟也通过渠道递到了通进银台司,摆上了赵顼的案头。

许遵的奏章写得极为激烈,几乎是指着鼻子辩论:

“臣闻审刑院司马光议,以阿云谋杀亲夫,罪在不赦,当处极刑。臣,窃以为拘泥律文,失察情理,有违圣人钦恤之本意!

其一,婚姻之根本在于‘合两姓之好’,阿云母丧未除,其叔贪财逼嫁,此乃‘违律为婚’,六礼不全,情义已绝!

依《宋刑统》,此类婚姻自始无效,阿云与韦大并无夫妇之名分,何来‘谋杀亲夫’之重罪?司马光无视婚约之非法,强以夫妻名分相加,是以礼害法!

其二,即便不论婚姻效力,阿云一弱质女流,遭此逼迫,愤而出手,其事可悯。

韦大仅断一指,未致身亡,其害尚轻。更兼案发后,官府未察而阿云自首,此乃真心悔过。

《刑统》有云‘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其所因者,乃愤懑杀人之念,今既自首,岂可不予减刑?

若如司马光所言,自首不得减,则朝廷设立自首之条,岂非形同虚设?今后谁还愿主动伏法?此乃阻人自新之路!

臣恳请陛下明察,律法之用,贵在衡情酌理,惩恶扬善,非为彰显严刑峻法之威也! 司马光之议,若得施行,恐天下寒心,司法僵化,臣万死不敢苟同!”

这封奏章,如同在滚沸的油锅里又泼进一瓢冷水,瞬间炸开了锅。

许遵的观点,清晰地将争议提升到了 “法理”与“情理”、“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 孰轻孰重的层面,并且直接挑战了司马光“礼法至上”的权威。

几乎同时,汴京太学内的辩论也彻底失控。原本还局限于经义探讨的学子们,迅速分裂成旗帜鲜明的两派:

拥司马派:以一些崇尚古礼、严守程颐门风的太学生为主,高呼“天理昭昭,纲常不容紊!”

认为司马光维护的是人伦大防,是社会的根基,阿云之情可悯,但其行不可恕,否则“夫纲不振,礼崩乐坏”。

反司马派:则以更多注重事功、讲求权变的太学生为代表,他们引用《春秋》决狱的故事,强调“原心定罪”,认为法律不应是冰冷的刀锯,而应有教化怜悯之功。

他们抨击司马光“刻薄寡恩,不恤民瘼”,甚至有人将河北灾民之苦与阿云之冤联系起来,暗指朝廷若只重虚礼,不察实情,与草菅人命何异?

太学博士们试图弹压,却发现争论已从学堂蔓延到茶肆、酒馆,乃至官员的私邸。一份份言辞尖锐的“策论”、“私议”开始在士大夫圈中流传。

这一切,都被皇城司的密探记录在案,最终由李宪整理成一份详尽的舆情摘要,呈报给了赵顼。

起初,赵顼只是随意翻阅,以为不过是些书生议论。

但当他看到许遵奏章中那句“律法之用,贵在衡情酌理”以及太学生中出现的“原心定罪”与“刻薄寡恩”的激烈对撞时,他的眉头越皱越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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