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出资证明(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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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归他抚养,公司股权按七比三分配,他占七成。

条理清楚,逻辑严谨。

旁听席上有人低声点头,似乎认可他的说辞。

只有宋知晚知道,这些内容是她反复修改、精心打磨的结果。

从接案那天起,她便开始查阅大量判例。

整整三天,她都在办公室加班到深夜。

一遍遍推敲措辞,确保没有漏洞。

接下来轮到被告发言。

蒋玉蓉站起身来,神情平静,但眼神中透着一丝冷意。

她声音清晰,不疾不徐,逐条回应陈启民的指控。

每反驳一点,便翻动一页纸,动作利落,毫无犹豫。

尤其是其中一条:

公司股权要按七比三分配。

“关于公司股权分配问题,我方坚决反对原告提出的七比三比例。”

她抬起头,直视法官。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约定或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

“法官,当初创办公司时,我把我母亲留给我的房子卖了,全部房款都投进了公司运营。原告现在提的这个要求,完全站不住脚。”

“那套房子位于市中心,是母亲唯一的遗产。我于2018年5月将其出售,所得三百二十八万元,全部转入公司对公账户,用于租赁办公场地、购买设备及前期人员开支。”

她说完,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复印件递交给书记员。

宋芷薇一听这话,心头猛地一沉。

她迅速翻看手中的案卷。

却发现陈启民提供的资金证明中,完全没有提及这笔款项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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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直坚称,公司所有的启动资金都是他一个人出的。

他甚至拍着胸脯保证。

“宋律师,这事我绝不会骗你,所有钱都是我出的,一分都没动过她。”

当时宋芷薇信了。

因此在诉状中也明确写明“公司为原告个人出资设立”。

如今看来,这句承诺,不过是谎言。

进入举证环节。

双方开始提交证据。

书记员逐一登记、编号,法警协助传递材料。

法庭内气氛骤然紧张,连呼吸声都仿佛变得清晰。

陈启民拿出一堆转账记录,作为他出资的证明。

他试图证明自己在公司成立前后,累计出资超过两百万元。

占公司初期资金的绝大部分。

而蒋玉蓉这边,也提交了卖房款投入公司的银行流水。

除此之外,还有两样东西。

一份亲子鉴定报告,和一叠照片。

她的代理律师将三份证据呈上:

第一份是银行转账凭证。

显示三百二十八万元从蒋玉蓉个人账户转入公司对公账户;

第二份是一份由权威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

显示陈启民与一名女性所生男孩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第三份是一叠打印的照片。

清晰拍下了陈启民与那名女子在不同场合的亲密互动。

“法官,我要补充一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陈启民与另一名女性育有一子,并多次向该女性转账,总金额超过百万。”

蒋玉蓉的声音冷而清晰,不带一丝波澜。

却如冰刃般刺入每个人的耳中。

她缓缓坐下,目光始终没有离开陈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