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章 制律抑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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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一众人退出大殿,李隆基打开姚崇的奏卷,姚崇的第一段写得是南北朝时期北魏太武帝拓拔焘、北周武帝宇文邕灭佛运动。
其实映射是唐以黄老道学治国,而武则天称帝后极为推崇佛教,亏心事做太多就妄想能得到佛祖保佑而高枕无忧,利用权力在国内劳民伤财,大兴土木建造寺庙,各地官员为明哲保身,不得不依附武则天一起投其所好大力宣传佛教。
在武则天皇帝的羽翼袒护之下,大唐佛教寺庙发展的一日千里,如火如荼,和尚尼姑成为当时最吃香的职业,不仅享受无数特权,而且可以不用纳税,不少怀揣梦想之人“飞蛾扑火”地投身这个伟大事业,一时间大唐出家风气盛行,劳动力都跑去当和尚,原来的耕地农田上盖起了寺庙,
一是影响了国家税赋。佛教现在是很有钱的,但是在最初的时候佛教不聚财物,都是以化缘为生,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佛教越来越有钱,不读华严经不知佛富贵,不读伽蓝记,不知佛浪费,寺庙占有了大规模的土地和财富,但他们不纳税,寺庙越多,财政收入就越少。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因此而停滞不前。
二是佛教不服徭役、兵役。由于僧侣们也不用服徭役,所以很多青壮年为了偷懒,纷纷出家为僧为尼,直接影响到了国家的兵源和役源,再加上这群人根本就是病急乱投医,俗话说饱暖思淫欲,吃饱了喝足了,他们无所事事就经常违反佛教的戒律和法律。
三是教义问题。佛家认为遁入空门自当了却尘世间一切羁绊,但中国古代的相信的是身体发肤授之父母,佛家讲究的是不侍奉父母,不娶妻生子,但中国古人的潜意识是孝道为大,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搞笑的是,佛家口口声声不让人娶妻生子,普天之下的人都信佛教,人类不还得灭绝?
四是和本土道教发生冲突。大家都知道,道教是中国的本土宗教,所谓文人相轻,自然同行相仇恨,佛家认为释迦摩尼的弟子来东方投胎为老子,才有的道教,但道教说老子西出函谷去了天竺,才有了佛教,所以佛教是道教的徒弟,这对“冤家”几千年来一直是互相看对方不顺眼,所以皇帝要恢复黄老道学治国,就必须抑制佛教。
五是不礼敬皇帝。佛教认为,僧侣属于化外之人,并不该受到皇帝的管辖,他们只需要礼拜佛祖就行了,曾经还有位名僧慧远写过一篇为何不礼敬皇帝的理由,但中国古人骨子里认为的都是忠君爱国,再者说,皇帝认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你一个小小的佛教敢跟皇帝叫板,这也是皇帝不能容忍的。
六是不畏律法。佛教认为只要进入寺庙,就是凡尘之外,触碰律法之人进入寺庙就等于进入庇护所,大唐的律法管不了佛寺中人,寺庙成为杀人越货,偷盗拐骗人的法外之地。
看到姚崇奏卷上,大唐境内大小寺院地主争先恐后加入土地兼并狂潮,以各种方式扩大土地占有,“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凡京畿之丰田美利,多归于寺观,吏不能制。”不仅如此,寺院地主还“积聚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
“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其七八。”
“古者三人共食一农人,今加兵、佛,一农人乃为五人所共食,其间吾民尤困于佛。”
李隆基心中是怒气满满,让高力士宣姚崇、卢怀慎,新任御史中丞李杰入紫宸殿。
李隆基首先说明了盲目信佛这种风气及危害。让几位发表决意见。
姚崇说道:“陛下,佛不在外在形式,而在内心。历史上的佛图澄(西域龟兹人)很贤明,却没有保全后赵政权,鸠摩罗什多才多艺,却不能挽救后秦的灭亡。何充、苻融信佛,都遭败灭;齐襄帝、梁武帝也信佛,不都灭亡了吗?只要慈悲发自内心,为老百姓做有益的事,使苍生安乐,就是佛身。妄度奸人,败坏佛法,还谈什么佛?”
李杰行礼道:“陛下,大唐王公贵族将庄园宅院改建成寺院、道观等,采用这种方法来逃避赋税。很多佛教信徒们将土地捐赠给寺院,建立很多的“功德院”,亦是逃避赋税的做法。”
“陛下,佛家寺院,已经成为王公贵族,乡绅逃避赋税,豢养私人武士之地。”
卢怀慎说道:“陛下,自佛教传入中原地区,为适应民间的传播发展需要,和阴阳五行、吉凶预测之类的神秘学扯上关系,人民信奉佛祖而不敬畏律法,但灭佛是不行的,佛教能如此传播,是有历代帝王推崇的原因的。”
李隆基看看几位,说道:“朕没说要灭佛啊,是要几位制定政令,抑制佛教高于律法,察办寺庙违法之事。”
“要告诉天下所有人,任何宗教和教徒都不能凌驾律法之上,即享用世间凡俗供奉,却不受凡间管束,世间哪有这种道理,真要入佛成仙,就不要贪恋凡间之物。”
“烦劳几位现在就和三省一起商议,制定出抑制佛教寺庙律法条例,大唐立国九十余年,一些律法需要适应新的国家情况进行修订,就从这里先开始,朕就在紫宸殿等着。”
应该说三省的效率是十分快捷的,在一时已经制定好敕令十条列。
第一条例,遣散寺庙保外无名僧人,不许寺院置童子沙弥。
第二条例,所有僧尼中知晓烧炼、呪术、禁气,背军身上杖痕鸟文,杂工巧,曾犯淫、养妻,不修戒行者,强制还俗。
规定“诸寺钱物,兼货卖奴婢赎钱,并皆官收,拟充百寮禄料”其他僧尼若个人拥有钱谷田产,由官府收纳,如惜钱财,情愿还俗者,依据所有钱财田产,承担税赋。
第三条列,限制佛寺的僧侣人数,不得私自剃度,限制僧侣蓄养奴婢的数量。
僧尼们所蓄奴婢,僧许留奴一人,尼许婢二人,其余听任其本家收管,奴婢无家可归者,由官府货卖。
第四条列,已经还俗的僧尼不得再进入寺院,或居住寺中,已经被遣散的保外僧尼不准住在长安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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