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章 蓝海对张氏的陷阱开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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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按照您的指示,所有股权变更的法律手续都已经完成,
100亿资金也已按照协议约定,分批注入指定的共管账户,主要用于清偿张氏之前的部分优先债务。”
王绅的声音透过听筒传来,清晰而沉稳,汇报着工作的进展。
“嗯,做得很好。”
张河语气平淡,仿佛只是在处理一件日常公务,
“林家豪那边,有什么反应?”
“林家豪似乎松了口气,虽然对资金的快速注入表示惊讶,但更多的是庆幸解决了燃眉之急。他应该还没有完全意识到……”王绅的话点到即止。
“他不需要意识到太多。”
张河打断他,嘴角勾起一抹冰冷的弧度,
“他只需要当好这个‘救世主’的角色,让张家人安心地把最后那点家当交出来就行。那份协议,他和他带来的律师团,都仔细看过了?”
“反复审阅过多遍。”
王绅的语气中带着一丝不易察觉的、属于顶尖专业人士的自信甚至傲然,
“我们的条款做得非常‘漂亮’。所有的风险提示、免责声明、对赌协议都摆在明面上,符合一切国际并购的惯例和严苛标准。
他们的注意力完全被那些宏大的框架和资金数额吸引了。”
他顿了顿,声音压低了一些,进入了真正的核心:
“而那个真正的‘开关’,被巧妙地嵌在了一份长达一百二十页的协议附件——《公司治理与重大事项特别约定》的第四大项,第十七小条的补充说明里。
表述极其专业和晦涩,即使是经验丰富的律师,如果不带着极强的目的性去逐字剖析,很容易将其理解为一种常见的、防止信息不对称的保护性条款。”
“复述一遍。”
张河命令道,他要亲自确认这个致命陷阱的精确性。
王绅清晰地、一字不差地复述道:
“条款原文为:‘鉴于乙方(即蓝海金城)虽仅持有目标公司(新张氏)50.1%的股权,但作为单一大股东及本次重组的核心战略投资人,
为确保投资安全及公司治理的有效透明,各方特别约定:若于后续经营审计或尽职调查中,发现甲方(张家)、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
存在于本次交易前未向乙方充分、准确、完整披露之重大债务、诉讼、担保、承诺或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价值及乙方权益之情形(以下简称“重大隐瞒”),
就‘重大隐瞒’事项所涉及之股权及对应的公司决策权,乙方将自动获得独家且排他的重组主导权,
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强制要求甲方转让其剩余全部股权予乙方指定方、改组董事会、乃至推动公司进行清算式重整等,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一切抗辩权。’”
念完后,王绅补充解释道:
“关键在于‘重大隐瞒’的界定。我们在协议的另一处定义了其范围,极其宽泛,几乎涵盖了张家可能隐藏的一切财务和法律风险。
更重要的是,‘充分、准确、完整披露’的标准,解释权最终归我们所有。
只要我们发现任何一点他们在签署协议时没主动交代的、可能影响估值的‘瑕疵’,哪怕是一笔他们自己都忘了的小额隐性担保,
或者某个未决诉讼的潜在风险被低估,都可以触发这一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