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9章 版权纠纷:实习生泪与法律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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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走进图书馆的时候,手机还在包里震动。没有看,只是把它塞得更深了些。阳光从侧面照进来,落在桌角一摞没整理的书上,影子斜斜地切过封面。
刚在常坐的位置放下包,就听见角落传来抽鼻子的声音。抬头看去,一个穿浅灰衬衫的女生背对着我坐着,肩膀微微发抖,面前摊开的笔记本上全是密密麻麻的红笔修改痕迹。
她叫小周,和我同期进公司的实习生,平时话不多,交方案也总卡在最后一分钟。但我记得她上个月做的校园活动企划,细节扎实,逻辑清晰。
“你还好吗?”我走过去,轻声问。
她猛地抬头,眼睛红得厉害,手里攥着一张打印纸,“林姐……他们说……我抄袭。”
我坐下,接过那张纸。是一家文化公司发来的律师函,指控她最新提交的品牌传播方案侵犯其着作权,附件里还附了所谓的“原始发表记录”——一篇发布于某行业网站的文章,时间比她的方案早了三个月。
“你参考过这个网站的内容吗?”
“没有。”她摇头,声音发颤,“这个方案里的核心创意,是我根据大四时参与的一个校内调研项目改的。数据、结构、关键词都是我自己重新梳理的,连导师都说有创新性。”
我问她要了调研报告的电子版,打开电脑调出学校数据库,用关键词逐一检索。几分钟后,一条记录跳出来:《城市文化传播研究》1998年第二期,一篇题为《青年亚文化符号在品牌传播中的迁移路径》的论文,摘要内容与她方案中引用的理论框架高度重合。
“找到了源头。”我说。
小周眼睛亮了一下,“那是不是就能证明我不是抄袭?”
“还不行。”我指着屏幕,“数据库只有摘要,没有全文。对方有完整文章和发布时间,如果我们拿不出原始文献,很难反驳。”
她脸上的光又暗了下去。
“别急。”我合上电脑,“纸质期刊应该还在档案馆,我去查查能不能调出来。”
她跟着我站起来,却在门口停下,“林姐,档案馆要教授级别才能进,我们实习生……可能不行。”
我也知道这规定。但既然理论源头存在,就不能放弃。
回到座位,我翻开笔记本,准备手写一份查阅申请,顺便记下期刊名称、卷期、页码。笔尖刚落纸,余光瞥见桌角多了个牛皮纸袋。
没注意是谁放的。
我把它拿过来,打开。里面是一整套《城市文化传播研究》1997到1999年的合订本影印资料,装订整齐,每一页都扫描得清晰可读。1998年第二期被单独夹了张便签,那篇关键论文完整收录,作者署名是“陈立文”,单位为本市一所已合并的师范学院。
我翻到扉页,一张小纸条贴在角落。
字迹很熟。
“林律师,这是第7次帮你查法律文献。”
没有署名。
可我认得这笔画,横平竖直,末尾略带锋利的收笔,像他说话时那种不疾不徐的节奏。
江逾白。
手指顿住。
我快速翻看其他几册,发现每一页边缘都有极细的铅笔批注,写着“权属界定参考”“原创性表达边界”“引用合理范围”之类的术语。不是随手写的,而是系统性地标注,像是为某个人长期准备的工具书。
“林姐……这些是你找的吗?”小周站在我身后,声音抖得几乎听不清。
“不是我。”我把资料递给她,“是别人放在这儿的。”
她接过,翻了几页,眼泪一下子又涌出来,“这……这就能证明我不是抄的了……”
我看着她抱着文件坐下,开始一页页对照原文做标注,动作从慌乱变得专注。
手机又震了一下。
拿出来,是一条未署名的短信。
“1995年《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原创性表达受保护。你高中说想考法学院那天,我就开始收这些了。”
屏幕亮着,光映在指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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