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章 婚俗移易(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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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张潇一颔首,对周、李二人的补充深表赞同,“登记造册,正本清源,此为关键!李主事,新律起草,必须将此点详加厘定。”
她话锋一转,抛出第二个议题:“其二,便是婚制,即为一妻一夫制的推行。”
“道场立世之基,在于众生平等,在于人皆有其尊严与价值。纳妾、蓄婢、典妻、买卖人口诸般陋习,践踏妇孺,制造不公,更易引发嫡庶相争、家宅不宁的祸乱。此风,断不可长!”
此言一出,堂下几位男性主事脸色微微一变,但有了前方婚龄之议,倒也未敢立刻出言反驳,只是互相交互着眼神,显然内心震动不小。
纳妾,在他们看来乃是齐人之福,是身份地位的象征,更是‘开枝散叶’的保障,岂是说禁就能禁的?
一位性格较为耿直的男性主事孙毅忍不住踏前一步,声音带着急切和不解:“尊上!卑职斗胆!倘若…倘若娶妻多年,膝下犹虚,不纳妾岂非断了祖宗香火?此乃大不孝啊!民间重嗣续,无后为大,此乃人伦根本!若此路断绝,恐…恐引天下哗然!”
他道出了许多人心底最深的顾虑。
立刻有人低声附和:“是啊,尊上,此事此事恐怕难以推行啊…”
“民间富户纳妾成风,已成定例…”
周颜显然对此早有预料,目光扫过出言反对的孙毅等人,态度强硬:“欲正风气,必先正己身。律法未行,表率当先!卑职以为,当上行下效。”
“可先行规定:凡道场公职人员,无论文武吏员、工坊管事、学堂师长,自法令颁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纳妾!已有妾室者,暂不追溯,但需妥善安置,并严令其不得再犯!”
“律法颁布后,再有纳妾行为者,视为严重渎职,轻则革职查办,重则依法究治!”
贺琴仪此时也完全站在了周颜一边,她十分理解女性的切肤之痛。
“周主事所言,字字珠玑。公门中人,乃万民表率。若我等自身尚且三妻四妾,何以服众、推行新政?唯有官吏自身行的正、立得直,以身作则,百姓见之,自然效仿者众,新风渐成!”
张潇一看向两人,脸上露出赞许之色:“二位此言甚合吾意!正如缠足一事,道场学堂、工坊、官府,凡公职之地,只录用天足女子,并设药局专治缠足之害。上行下效之下,民间缠足之风,如今在我三州之地,不是已大为衰减了吗?可见移风易俗,关键在导向!”
李思泽思虑周密,从法律实操角度给出补充方案,回应了孙毅关于香火的担忧。
“尊上,卑职以为,以道场当下情况,断绝纳妾风气却非一时可以禁止,此事应该徐徐图之。”
“我认为除严禁公职人员纳妾外,新律中,尚需明确数条,以正视听、堵漏洞、并逐步瓦解纳妾制度的根基。”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通奸、重婚者,受害一方有权诉请和离,并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及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予以照顾。”
“二、明确妾、婢的法律地位。其其人身安全与基本尊严依旧受律法保护,主家不得随意买卖、打杀、转赠,若有此等行为,以伤害、拐卖人口等罪论处!”
“此条重在宣示‘人非货殖’的原则,逐步剥离附着于妾、婢身份上的财产属性。以此逐步瓦解纳妾蓄婢的制度基础和社会认知。”
“三、对于民间因无子等原因欲纳妾者,律法虽不强行禁止,但需明文规定,庶子的财产继承权、地位等,远低于嫡子,且纳妾需经正妻书面同意并登记备案,缴纳高额纳妾税。”
“庶子继承财产时,需向官府缴纳远高于嫡子的遗产承继税,以经济与律法手段,使其成本高昂,非富室巨贾难以承担,自然抑制此风。”
张潇一听完众人奏对,尤其是李思泽堵疏结合的补充,眼带赞许与喜色。
她看向仍面带忧色的孙毅等人,语气不容置疑。
“诸位所虑,吾深知。香火传承,人伦之重。然,传承之道,岂能建立在践踏另一部分人的尊严与血泪之上?”
“庶子之争,家宅不宁,古来多少祸端由此而起?道场所求,是夫妻同心、家宅和睦之下的开枝散叶,是父母康健、子女聪颖之下的血脉延续!而非以女子为生育工具,以人命堆砌香火!”
“移风易俗,道阻且长。既然方向已定,便当坚定不移的向前走。”
“贺尚书、周主事、李主事所议诸策,环环相扣,情理法兼具。便依此方略,由刑部牵头,礼部、户部协助,即刻着手详拟律条细则与推行方略。待大会公议完善后,颁行天下!”
她站起身,目光扫过殿中诸人,尤其是看向李思泽,最后落在那细密的雨帘上,面上肃穆,果断坚决。
“此非苛政,实乃仁政!为万千女子计,为子孙后代计,为道场根基永固计!”
“纵有千难万阻,此律,必行!”
殿内众人肃然领命。
细雨敲打着窗棂,众人离去后讨论声依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