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4章 恶魔的邻居:合肥蜀山新村碎尸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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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收集了大量证据。检方在庭审中列举了该案的8组证据,包括:

? 通讯记录

? 书证

? 剪刀

? 单刃尖刀

? 小推车

? 证人证言

? 监控录像

? 物证等

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王继伦的犯罪事实。

5.2 现场勘验的重要发现

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警方还发现了其他重要证据:

? 作案工具:剪刀、单刃尖刀、小推车等

? 带血的白色纱手套(在37号楼围墙边发现)

? 被害人的身份证、钱包等物品

? 卫生间内的血迹(经技术手段确认)

? 厨房内异常的菜刀和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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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DNA技术的关键作用

通过DNA技术手段,警方确认了死者身份。在王继伦家中采集到的血迹与被害人尸块的血迹一致,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关键证据。

此外,警方还发现王继伦左手虎口位置有疑似咬伤的伤痕,怀疑是在对陈某图谋不轨的过程中,受害人连连反抗情急之下将其咬伤。

六、案件的审理过程

6.1 一审开庭审理

2012年3月15日上午9点,备受关注的"蜀山新村碎尸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座无虚席,旁听席上挤满了群众,旁听群众甚至挤在了走道上。庭审持续将近3个小时才结束。

在庭审中,王继伦理了一头短发,面对媒体的镜头,他微闭着眼睛。庭审中,他掏出了一个白色的手绢,有时擦拭一下面部。面对法庭上的提问,他回答得都非常清晰,有时还据理力争。

检方指控王继伦因琐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责任,建议判死刑。公诉人刚读完起诉书,王继伦就举手示意自己有话要说:"说我是因琐事杀人,我不这么认为,不是琐事,我是被敲诈了。我也不是故意杀人,我没有这个动机,我认为自己是过失杀人。"

王继伦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不是故意杀人,理由是在掐死被害人之后,曾三次为被害人做人工呼吸,只是没有把她救活。

然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并不以事后是否进行抢救为标准。只要具备犯罪动机,并已经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便构成该罪。王继伦作为一个成年人,不可能不清楚扼颈所带来的危害,却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下,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6.2 一审判决结果

2012年4月6日上午9点30分,"蜀山新村碎尸案"一审宣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继伦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冷静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在因纠纷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和打斗中,竟然采取用手扼颈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抛尸匿迹,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判决:

? 被告人王继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作案工具剪刀、单刃尖刀、小推车等予以没收

? 被告人王继伦赔偿受害者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5元

在20分钟的宣判过程中,王继伦弓着腰,纹丝不动。听到自己被宣判死刑,王继伦顿时全身发抖,差点瘫倒下去,并大声表示:"我不上诉。"随后,王继伦说自己有高血压,头晕。经法官批准后,他坐了下来。

6.3 二审上诉过程

然而,宣判后不久,王继伦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5月25日上午9点,"蜀山新村碎尸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在庭审中,王继伦陈述上诉理由时称自己是过失杀人:"我不是故意杀人的,我是过失杀人。她喊叫的时候,我是想阻止她喊叫,于是就把她掐死了。没想到掐还能掐死人。"

王继伦的辩护律师也为其进行了辩护,称:在该案中,王继伦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只是害怕丑行暴露,才做出了捂嘴的动作,主观上不想杀死被害人,应属过失致人死亡罪;王继伦被抓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罪行,也同意赔偿;其年龄超过60岁,属老年人犯罪,社会危害性小,一审判决对王继伦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庭能够给王继伦一个重生的机会。

针对王继伦的上诉理由,公诉人进行了反驳:在该案中,没有证据能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纠纷发生争执和打斗,也没有除被告人供述外的其他证据印证被害人有过错;王继伦虽年龄较大,但不属法律规定的已满75周岁的人;王继伦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冷静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在因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和打斗中,竟然采取用手扼颈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法庭辩论时,公诉人提出二审量刑建议:"王继伦抛尸灭迹,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坏,一审量刑准确适当,应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6.4 终审判决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继伦抛尸灭迹,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坏,一审量刑准确适当,应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七、罪犯的最终下场

2012年11月19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罪犯王继伦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距离碎尸案发生整整一年,61岁的王继伦结束了他罪恶的一生。

八、案件引发的社会反响

8.1 受害者家属的态度

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的父母承受了巨大的痛苦。由于无法承受打击,在庭审时,陈某的父母作为原告并没有出庭,而是由代理律师代为出庭。原告方不愿意进行调解,要求判处王继伦死刑立即执行,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38万余元。

陈某的父亲陈师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没能保护好女儿是他一生的痛。他说:"王继伦他们就住在我家对面那栋楼,可以说是从小看着我女儿长大的。"

对于王继伦提出的赔偿,陈某家属表示不接受王继伦及其家属以期获得原谅从轻处罚的赔偿,强烈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8.2 被告人家属的反应

王继伦的家属在案件初期表现出了极度的不相信。案件宣布告破后,王继伦的老伴张大姐在得知丈夫被警方控制后,连呼三声"坚决不可能!"她捂着胸口甚至愤愤不平,指责众人的无端猜忌和非议。

然而,当案件真相大白后,张大姐再也没有露面。好心的邻居给其拨去电话,发觉电话那头的张大姐已经软绵无力,"听口气像是,既然已经犯案承认杀人了,家人也很心寒,不想再管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