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5章 广东"2·15"特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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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专案组获悉该团伙将再次组织一批偷渡人员出境,并于7月9日晚上在深圳市罗湖区某酒店对偷渡人员进行培训。这是绝佳抓捕机会,专案组立即制定详细抓捕计划。
7月9日,在广东边防总队情报处、侦查队指导下,由省总队、江门及深圳等地边防单位共出动198人,在省公安厅、江门市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下,在广东深圳、广州、江门、佛山、福建福州、北京等地分为25个行动小组同时展开抓捕行动。
此次行动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在广东边防历史上实属罕见。各行动小组按预定计划对目标地点同时突袭,确保了行动的突然性和有效性。
3.2 关键人物的落网
在这次大规模抓捕行动中,犯罪团伙核心人物李某白被成功抓获。当侦查人员冲进深圳市罗湖区某酒店培训现场时,李某白正在给偷渡人员“上课”,教授应对边检人员检查的方法。
随着李某白落网,其他团伙成员也相继被抓。当天行动中,专案组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白等19人,现场抓获涉嫌偷渡人员10人,捣毁4个制造假签证的窝点。
后续搜查中,警方查获大量犯罪证据:伪造的签证资料3.5万余张,各类制假公章270余枚,以及制印假签证的纸张、贴膜、电脑、打印机等证物一批。此外,还查扣路虎、奔驰、宝马、奥迪等涉案高档车辆7辆,查明涉案金额约2.2亿元,冻结银行账户1100余万元。
3.3 后续追捕与国际合作
主犯落网后,专案组未放松警惕,继续追捕,陆续抓获3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同时,通过国际刑警合作组织与俄罗斯警方联系,成功遣返8名已偷渡至俄罗斯的人员。
搜查李某白住所和制假窝点时,警方发现大量各国签证样本和领事馆人员签名。这些材料为李某白制作高质量假签证提供了便利。据办案人员介绍,李某白特别爱研究笔迹和证件,制假水平很高,经他手制作的假签证足以以假乱真,价值也随之大幅提升。
四、罪恶剖析:偷渡“产业链”的运作内幕
4.1 多层次的犯罪网络结构
通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和分析证据,专案组理清了该偷渡团伙的组织结构。这是典型的多层次犯罪网络,由核心层、中间层和执行层组成。
核心层包括李某白等6名主要组织者,负责整体策划、资金管理和对外联络;中间层有4名制贩假冒签证的犯罪嫌疑人,是网络中的技术骨干;执行层包含12名参与组织、介绍、运送他人偷渡的犯罪嫌疑人,主要负责招揽、拉拢、介绍、运送偷渡人员。
这种多层次组织结构让整个犯罪网络既高效又安全。各层级间通常单线联系,这意味着即便某一层级成员落网,也不会对整个网络造成毁灭性打击。
4.2 精心设计的“偷渡经济”模式
该偷渡团伙的商业模式极为精明。他们主要通过收取偷渡费用获利,每人收费1.7万至2.4万美元不等,具体金额取决于目的地国家和偷渡路线的难易程度。
对于无法支付高昂费用的偷渡者,团伙通常先垫付费用,待其抵达目的地后,由用工的华人老板支付,再从偷渡者工资中抵扣。这种“分期付款”方式,大大降低了偷渡者的“准入门槛”,吸引更多人冒险偷渡。
据悉,偷渡者到达目的地后,通常需两到三年才能还清偷渡费用。在境外一些中转国家和目的地国家,均有该团伙成员负责买关、接机、运送、收取费用,形成完整“产业链”。
4.3 犯罪规模的深远影响
案件调查深入后,该团伙的犯罪规模令人震惊。其组织偷渡人数达3200余人,创下当时全国近十年破获的涉案人数最多的偷渡案纪录。专案组认真核对所有嫌疑人员,整理的卷宗材料厚达4.3米,共3.75万页,对22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次数均超过35次,扣押的大量电子证据超过100G。
值得注意的是,偷渡人员中20多岁年轻男子占近七成。他们多来自侨乡,家中有亲友在国外务工、生活,从小怀揣“华侨梦”。甚至有些年轻人的父母当年也是如此出国,偷渡行为在部分地区形成恶性循环。
五、法律制裁:正义的审判
5.1 案件的审理过程
因案情重大、涉及人员众多,此案审理过程格外复杂。2015年3月15日,除犯罪嫌疑人张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取保候审外,其余犯罪嫌疑人李某白等21人全部被移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5年9月,案件被移交给法院审理。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白等人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多项罪名。
面对大量确凿证据,李某白等人不得不承认犯罪事实。审讯中,李某白甚至还幻想建立自己的“偷渡王国”,对审讯人员说:“再给我两年时间,我就能完全垄断美洲市场。”
5.2 法律的严惩
经过长时间审理,法院最终对这起特大偷渡案作出判决。主犯李某白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团伙成员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白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决书中特别指出,该团伙组织偷渡人数达3200余人,属“人数众多”;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属“多次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属“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这些都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因此对被告人处罚相应较重。